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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限购政策细则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通告

   日期:2022-04-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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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地宝为你整理深圳限购政策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相关内容。

2014年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决定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深圳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峻。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其中,2013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2014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12年的38分钟上升至2014年的55分钟。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频繁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和消防安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车增长势头依然高居不下。按照现有态势,未来两年我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将被不断增长的小汽车所挤占,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大气环境、生活质量将严重恶化。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控小汽车合理有序增长,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本次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调控范围是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交通运行、大气环境保护和小汽车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市政府将在近期出台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中予以明确,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全文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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