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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已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

   日期:2022-09-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240    
核心提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的申请进行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沪府办条例[2018]7号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31 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 1 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关于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金融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办法。

第 2 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以下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前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人员:

(一)本市户籍人口;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许可且最近24个月在本市缴纳1年社保的非本市居民;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单位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5次以上;

2.被处以临时吊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的纯电动汽车。相关车型目录,并符合城市管理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

第 4 条(财政援助)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城市将给予财政补贴。 本市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给予本市财政补贴:0.5;容积不超过1.6升的,按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的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向本市提供。中央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另行制定。

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按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本市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全市财政补贴资金重新分配给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

第 5 条(特别许可配额)

消费者非经营性购买新能源汽车,且未以个人消费者名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本市将按照控制非经营总量的原则,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 - 商用乘用车牌照数量。对使用特殊牌照配额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在辖区外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盗窃等手续的,专用车牌配额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配额证书。

第 6 条(特殊操作配额)

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经营,涉及行业牌照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指标,引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

第 7 条(交通便利)

为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本市在采取限行机动车数量措施时,将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便捷通行。

第 8 条(制造商的责任)

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有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保障服务,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维修、更换、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明确责任义务。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及相关行业法规、消费者对车辆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保证每辆新能源汽车的数据采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前,请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市交通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核实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建设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设施要求的自用或消费者专用充电设施。

(四)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具有与新能源汽车销售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符合相关国家和市级标准并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必须对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并关联相关信息。到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对车辆动力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拆解全市企业。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内销公司是相关业务的法律责任主体。获取证明文件,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进口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 9 条(公共数据收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市政平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人权益的业务。 .

第 10 条(制造商的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公众公布。

第 11 条(证书确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的范围、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充电渠道等。维权和投诉,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明。市经信委将对销售车型、生产企业承诺、消费者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出具确认证书。每辆车一张确认券。

第 12 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并使用专用车牌配额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车牌配额激活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变更。

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方为个人,本市暂无新能源汽车登记。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信委出具确认证明。如受让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后,专用车牌名额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金额发行)

消费者非经营性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购车发票、确认证明、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特殊牌照配额。

消费者被分配非经营性使用的二手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确认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特殊牌照配额。

第 14 条(机动车登记)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购置二手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购车发票或机动车过户证明后,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车牌,按有关规定办理及手续,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完成机动车登记。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持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相关税费证明、消费信息证明和驾驶执照等相关材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在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申请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用于运营的新能源汽车未获得相关专项运营,超过限额的,市财政补贴不予发放。

第 16 条(供应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告销售新能源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车辆。 ,并将车辆、动力电池代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全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使用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提交年度生产责任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经信委责令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贴申请、核发证明等相关工作;整改完成且评价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工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经信委将注销相关车型的注册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考核报告,或考核认定相关责任未尽;

(二)所售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账单信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实施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未履行车辆或电力电池性能符合相关标准,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第 18 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多种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入,加快推进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便利的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片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落实新款汽车牌照什么时候实施,制定操作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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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实施办法的实施新款汽车牌照什么时候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补贴资金,对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市经信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按规定实施车型注册,审核并颁发确认证书;汽车转让审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受理、审查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等相关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科委负责实施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实际拨付和监督。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配额和运营配额的审核、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配额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并将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有关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作。

第20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新能源汽车购置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专项车牌发放和专项经营配额等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落实厂家责任。

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专项经营额度、专项经营额度等,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

第 21 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我市应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标准,及时向公众公布。

本实施办法的相关标准、规定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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