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
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
(1)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5)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情形
是否缴纳消费 税
1.对外销售
是
2.自用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否
(2)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是
3.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是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自制产品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征税范围
(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 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钻石及钻石饰品。
(3)铂金首饰。
2.税率:5%
3.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具体规定: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 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消费税,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 售的消费税,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 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④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 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⑤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批发卷烟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卷烟双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批发环节;且双环节征税只针对卷烟,不包 括烟丝、雪茄烟等。
【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是()
A.金银首饰的进口应纳消费税 B.镀金首饰的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 C.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 D.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
【答案】BD
【解析】金银首饰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所以选项A和选项C不正确。
【总结】消费税征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批发
零售
一般消费品
√
×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
√
卷烟
√(复合)
√
×
【注意】各环节均存在增值税